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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2     点击量:      来源: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0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4年11月10日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规定

(经2014年10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职工出国出境的管理,加快学校国际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出国出境学习交流,不断促进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建设;

(二)结合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目标,支持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出境进修;

(三)规范出国出境人员管理,优化选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出国出境类别和选派

第三条  出国出境分为以下两大类:因公出国出境、因私出国出境。

(一)因公出国出境指以公派形式进行的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校际交流、进修学习、讲学等。

按类型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

按时间分为短期公派(3个月以下)和长期公派(一年内多次短期公派累计超过3个月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12个月以下)。

国家公派项目以项目批准期限为准。

(二)因私出国出境指因私人原因进行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  因公长期出国出境人员的选拔,按照相应项目条件与要求,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选拔或由学校推荐,国家有关部门选拔。获得资助人员在出国出境之前,须申办出国出境手续(参见人力资源部主页)并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公派出国出境协议书》。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批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申办出国出境手续(参见人力资源部主页)。

 

第三章  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出境期限

出国出境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

因公长期出国出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期必须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延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出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

(二)回校报到

因公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在入境1周内向人力资源部及所在单位报到。确因航班等特殊原因,不得超出留学期限1个月(含)报到。因公短期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到。逾期(含未办理延长、请假手续)不归,视为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人员名单,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处理;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对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回校服务期

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履行在校工作的服务期,其后方可再次申请长期出国出境。服务期为:出国出境3个月(含)以上6个月(含)以下者,服务期为一年;出国出境6个月以上服务期为二年。服务期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八条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出境期限

探望因公出国出境期限半年以上(含获批的延长期)配偶的教职工,一年可申请一次出国出境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限不超过3个月;其他因私出国出境的时间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出国出境者,应按照学校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获批后方可申办出国出境手续。

(二)回校报到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在入境一周内向所在单位报到。逾期(含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归,视为擅离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对于尚在学校批准出国期限内及人事关系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出国出境人员,如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时间,须按期回国或委托他人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第四章  出国出境期间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  因公出国出境期间的薪酬待遇

(一)在批准的出国出境期限内(不含延长期),薪酬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菜篮子补贴、交通补贴等五项照常发放。当年累计出国出境3个月(含)以内、且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者,出国出境期间基础性绩效津贴照常发放;累计出国出境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含)者,超过3个月以外期间的基础性绩效津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10%~60%发放;累计出国出境超过6个月者,超过6个月以外期间停发基础性绩效津贴。出国出境薪酬待遇有协议约定的,按出国出境协议约定执行。

(二)在批准的延长出国出境期限内,停发其薪酬的所有项目;社会保险费用中个人应缴部分须在办理正式延期手续前到学校社会保险中心自行预缴。

(三)按期回校报到者,自报到当月起恢复其薪酬待遇。

(四)出国出境逾期者,停发其所有薪酬待遇,停止缴纳学校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出境期间的薪酬待遇

(一)利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出国出境者,出国出境期间享受正常薪酬待遇。

(二)出国出境探望配偶者,在学校规定的探亲期限(寒暑假以外时间)内薪酬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菜篮子补贴、交通补贴等五项正常发放,津贴停发;出国出境逾期者,停发其所有薪酬待遇,停止缴纳学校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的其他管理,按照组织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出国出境人员管理规定》(西交人〔2002〕7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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